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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違致房屋滲水 戶主訴請城管修繕獲法院支持

  本報訊(記者李亦中)青山居民魏某在屋頂違法搭建,城管部門強拆後,導致魏某傢房屋滲水。魏某起訴城管部門,要求為其修繕。市中級法院昨日透露,該居民訴求已獲二審判決支持。

  青山區工人村居民魏某2009年在自傢的一層建築上加蓋瞭兩層房屋。2012年6月,區城管局向魏某發出《違法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限其一周內自行拆民間房屋信貸最高可增貸多少貸款全省皆可處理除。對此,魏某未予理會。同年8月,區城管局發出《強制拆除(清除)決定書》。一周後,城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魏某的違法建築。

  違建拆除後,魏某第一層房屋的客廳頂面及東、西、南面內墻遭到損壞,雨天出現滲水。魏某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區城管局對魏某第一層房屋損壞予以修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魏某應當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魏某提供證據證明,其第一層房屋的客廳頂面及東、西、南面內墻墻面,在區城管局強制拆除違建房屋之前未受到損壞,違建被拆後,受損出現滲水。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魏某房屋的樓梯系內置樓梯,頂層樓梯處連接著樓頂,城管部門在拆除違建時應當對連接頂層樓梯處的樓頂部位,采取妥善防水處置措施,而城管部門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拆除後的樓頂部位采取瞭妥善防水處置措施;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魏某房屋滲水是其他因素造成。由此,可以認定魏某房屋滲水,系城管部門未采取妥善房子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措施,造成雨水順著樓梯下流所致。區城管局應當承擔修繕責任。

  原審法院判令區城管局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對魏某房屋滲水處予以修繕。

  該區城管局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在未認定受損房屋是合法財產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判決其對魏某給予賠償,顯然是錯誤的;同時,原審法院認定其強制執行行為與魏某房屋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二審法院最終駁回該區城管局訴求,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拆違也應"善後"

  本案的焦點在於,魏某房屋滲水與區城管局強制拆違的行政執法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魏某提供的證據證明,城管局實施拆除行為時,未采取防水等措施,致使魏某房屋第一層受損。

  區城管局上訴稱,魏某房屋第一層受損或有其他因素造成,但其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原審判決城管局修繕魏某受損房屋並無不當。

  現實中,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往往認為隻要程序合法,執法就可理直氣壯,卻忽視瞭"細節",導致依法行政也造成瞭不必要的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造成他人合法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記者李亦中)

新聞來源http://wh.house.sina.com.cn/news/2014-04-28/09054098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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